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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刑两年六个月,这些系统让他无罪释放!

字号+ 作者:覃鹏芳 来源:影响网 2019-04-28 我要评论

为什么他用信用卡却被判坐牢?为什么这个系统能还原他的清白?什么机构却能生他能无罪释放,起死回生?

编者语:在以往的案例中,透支信用卡不按时归还时,银行会选择报警,交给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处理,透支金额较大的都会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刑罚。本案或许是孤案,原因是被告人案发前加入了商会,并担任相关职务,一审案件判决后,商会组织了法律专家为郑某提供了法律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选择推出本案例,并非说商协会“法力无边”,也不表示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合法。编者的目的是鼓励商协会在为会员服务时,应提醒会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出现问题时应积极寻找专业支持。

案件经过

    郑某于2009年在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由其消费透支至2015年3月29日,该卡开始发生逾期,共欠款74232.95元。中信银行经电话催收、寄挂号信、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4月20日中信银行报警并将郑某扭送到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郑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9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30000元。郑某不服,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5月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11月11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无罪。郑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14日向四会市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目前国家赔偿程序正在进行中。

一审判决事实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持有中行信用卡,经多次催交仍不归还,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建议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判决认为,被告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做催收后越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一审判决后,郑某深感冤枉,向肇庆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某认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称其没有逃逸没有改变联系方式,不构成犯罪。郑某称,在中信银行开卡是事实,同时消费也是本人的真实消费,并一直准时偿还。因2015年4月21日在北京坐车时有价值190多万元的玉器被盗,造成一时无法偿还信用卡,2015年5月到2016年4月一直在北京追寻珠宝下落,2015年8、9月之间收到中信银行50多次的电话催收,2015年下半年把四会的电话更换成北京的电话,联系地址也换成北京朝阳区某平房,更换电话和地址也已告诉银行,玉器失窃后就再也没有用过信用卡透支,只是玉器失窃后,一时无力偿还信用卡,根本没有恶意透支和侵占之意。

2017年5月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

援手调查:

郑某是广东省某商会副会长,同时也是四会市某商会监事长,在四会经营玉器生意,突然间与商会失去了联系,经过多方寻找,最后得知其被判有罪,正在服役中。广东省玉器商会马上启动应急方案,了解经过后把案件交给法律委员会评估,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团队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商会选举产生的领导班子结构、个人金融信用信息、营业执照、报案资料、报案委托书、郑某2015年3月前交通工具使用信息等资料。经四会市公安局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接到郑某的报案,并提供报警序列号;四会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调查协助回复函》,证明郑某委托该所律师为其代理报案事宜。

207年9月27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公诉机关仍然坚持一审时的公诉意见,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有罪。

郑某坚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成立,认为消费透支事实,但消费后没有逃匿、没有改变联系方式,也没有逃避银行催收,只是因客观原因暂时无能力偿还欠款,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根据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无需支付现金,由银行先付,待到期后再行还款的一种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目的形成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这种主观心态难以象客观行为一样容易证明,但是通过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可推定行为人的精神世界,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及相关事实来评价。

首先,根据本案中郑某行为显示,郑某的中信银行卡是在2009年3月申办,之后一直正常消费并正常还款,可见,郑某从申办信用卡之后直至2015年1月之前近六年时间均不存在恶意透支行为。

其次,郑某辩称于2015年4月21日在北京乘车时丢失玉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外派出所同具的证明显示,郑某当日的确有报警事实。根据案件证据显示,郑某在四会从事玉器经营,并领取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并在某商会内担任相关职务,可以推定郑某对于本案透支的金额有偿还能力。

再次,根据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作出的《调查协助回复函》及附件显示,郑某在北京丢失玉器后,曾要求该所为其代理报案事宜。结合公安机关查询公安部的全国云搜索查询系统显示,郑某的交通乘坐使用信息,证明了郑某丢失玉器后一直在北京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失物,可推定郑某在消费后,没有逃匿,而是在北京寻求行政救济及司法救济。

最后,根据中信银行提供的电话催收记录显示,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银行一直与郑某保持电话联系,郑某从示表示过不还欠款,并不影响银行与其保持联系。2015年5月郑某还通过网银方式向中信银行偿还了750元。郑某是2016年4月19日与中信银行职员协商还款事宜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可见郑某自始至终没有逃避银行的催收,还主动到银行进行协商。

综合以上分析,郑某的透支行为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无罪释放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并结合案件的证据及客观事实,再审法院四会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虽然有透支行为,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但不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恶意透支,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2017年11月21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被告人郑某无罪。

国家赔偿:

被判无罪后,郑某重新获得了自由,当他走出监狱时,四会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当初租住的房子已被业主收回,办了工商执照的经营档口也被业主收回,郑某身无分文,无家可归。平时风光无限的珠宝商人,成了一无所有的流浪汉,见到郑某,他一脸道不完的辛酸。

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之时,郑某决定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但过程走得并不轻松,四会市人民法院根本不愿意受理,并告诉郑某四会市人民法院没有赔偿委员会,建议郑某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却建议郑某国家赔偿是由判决机关受理。在律师帮助下,郑某准备了充足的法律文书和申请请求,最终,在2018年8月20日,四会市人民法院接受了郑某的申请资料,但并没有出具立案手续和文件接收证明。

    2019年1月份,郑某因四会市人民法院一直没有任何回复,于是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接受资料。春节后,于2019年3月1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受理郑某提出国家赔偿一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案件评述:本案得以成功改判无罪,有几个要素很重要,一是商会任职证明和营业执照,能证明郑某的经济能力,不至于恶意透支诈骗;二是公安部的全国云搜索查询系统,该系统能显示所有人的出行及乘车记录,能证明郑某没有离开北京;三是报警记录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证明有失窃存在,也间接证明郑某是客观原因无法还款,没有主观诈骗恶意;四是通话记录,证明郑某没有逃避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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